1、国内未成年人犯罪的近况
伴随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犯罪愈加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探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规范的构建,第一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近况进行剖析。目前,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
依据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国内27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20余万人。①其中,自1997年至2010年,14年来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63320人,超越上述总数的70%.从每年的统计数据来看,1997年至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数目呈逐年增长趋势,2008年至2010年则以每年同比降低约12%的幅度逐年递减。但,总体来看,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旧不容乐观。②。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互联网犯罪比率明显上升。
依据2010年发布的《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动向的数据报告》,从有关方面的统计和抽样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紧急暴力犯罪比率明显上升。近年来,犯打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紧急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50%左右。③。
另外,未成年人互联网犯罪不断增加。调查发现,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与接触互联网不好的信息有关。在受访的未成年犯中,“常常进网咖”的占93%、“沉迷互联网”的占85%,而上网主要为了“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达到92%.在犯罪种类上,近年来出现的借助计算机互联网诈骗、风险计算机互联网安全等智商化犯罪也不断增加。④。
(三)未成年人犯罪以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
据调查,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以偷窃、抢夺等侵占财产类案件为主。⑤从具体罪名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打劫、偷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罪名。各省的常见状况是,打劫、偷窃轮流排在未成年人各类犯罪的第一和第二位,排在第三位的一般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强奸。⑥同时,一人犯数罪现象日趋增多,多类型型犯罪混合交织在同一罪犯身上。如未成年人在推行侵犯财产罪时兼有打劫、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暴力行为,在进行人身伤害时兼有对财产的侵犯。⑦。
(四)经矫治的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率较低。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因一时冲动而致使激情犯罪。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动机模糊,出现无因犯罪现象。很多犯罪是临时起意,动机不明,盲目为之。⑧另外,大部分案件的未成年人犯罪受家庭、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大,不完整的家庭环境、与不正常的社会群体交往在一定量上都会致使未成年人犯罪。⑨。
对未成年被告人,各级法院实行了各种特殊的审判方法。自1984年创设少年审判机构开始,截至2011年国内共设立了2200多个少年法庭,7000多名法官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
27年来,人民法院形成了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心理干涉、社会调查等一系列合适未成年生活理心理特征的审判工作机制,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现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实践表明,经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大部分都能悔罪服判,重返社会后多数已成为自力更生的守法公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考入大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有用之才。据统计,2002年至2010年间,国内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至2%之间。⑩。
2、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意义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的做法是海外刑事司法的成功经验,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
(一)有益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
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心智进步尚未完全成熟,其世界观、生活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较强。假如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的教育、感化,使其真诚悔过,或有助于其重返社会;反之,因为未成年人具备非常强的学习力,假如将它关押在监狱中,则容易产生交叉感染,不但很难达成预防与矫治的目的,反而可能给社会带来更紧急的害处。因此,为了更有益于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一方面,在处罚的方法上要愈加强调社会改造,重视教育和引导,对其进行心理矫正,让其能更健康地成长;其次,在案件的处置方法上要防止传统审判方法的弊病,重视运用刑事和解的方法,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面对面的交流,使未成年犯罪人领会到自己给其他人导致的损害与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真诚悔过。司法机关依据刑事和解协议对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置,有益于其顺利重返社会。
(二)有益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依据传统的刑事审判方法,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具备肯定的诉讼地位,但其并不享有独立的控诉资格。被害人的意愿得不到完全的尊重,有时甚至会被遗忘。要想加害人赔偿损失,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民事赔偿的状况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在刑罚考量中所起有哪些用途非常小,再加上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几乎没赔偿能力,因此大部分状况下被害人的损失非常难获得赔偿。假如单纯地对罪犯进行惩罚而不可以对被害人进行有效的补偿,非但不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反而会加剧双方的冲突,很难缓和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促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可以有效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因为其意愿能得到尊重,在协商过程中能学会更多的主动权和决定权,心理上也易于得到安慰。
(三)有益于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重”指对特定的紧急犯罪和犯罪人在立法、司法、行刑上从重、从严打击,“轻轻”体现为对轻微犯罪在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刑事实行上的非监禁化。刑事和解正是对“轻轻”政策的具体落实。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建议》中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国内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依据犯罪的具体状况,实行不同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部分,最大限度地降低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父母治久安。”它需要,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置。显然,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有益于落实国内的基本刑事政策。
(四)有益于促进社会和谐。
现在,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依据前文的数据可知,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0余万人。论文格式一旦被贴上犯罪的标签,这类未成年犯罪人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将遭受各方面的重压,很难再融入正常的社会关系当中。即便其主观上想重新做人,但因为有犯罪前科,客观上也会到处受歧视,从而会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和报复心理,这无论对社会还是对未成年人都是有害无益的。作为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自由协商,达成共识后双方的认可度较高,既有益于改变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能在一定量上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近况
(一)新刑事诉讼法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进行区别。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除去规定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以外,还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第277条至第279条)。但其并没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可以说,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在规范层面的具体规定是倚赖于普通刑事和解的。考虑到未成年人本身的特殊性,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必要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拟定相应的规则。
(二)司法讲解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规定较为宽泛。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讲解中有不少涉及到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问题,比如201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用途深入推进社会矛盾解决的若干建议》,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建议(试行)》,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建议》,200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建议》,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等。依据这类司法讲解,对未成人犯罪应当考虑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在判决时从宽处罚,检察院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于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共识并切实履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被害人赞同和解的,在肯定条件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但这类规定仍然看上去比较宽泛,并没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实质成效和预期目的存在肯定偏差。
2003年将来,一些地方比如上海、重庆、浙江、江苏等省市的检察院、法院,结合少年司法改革拓展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司法适用的试点工作。该项工作获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认同,进而在国内推行。但,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具备很多优点,其很多的不足之处也致使实质运行的成效和预期目的存在某些偏差。比如,基于双方的博弈心理,被害人或许会对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苛刻的条件,未成年犯罪人及其家属也会会因急于达成共识而被迫同意;因为缺少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致使同案的赔偿数额具备较大差异,等等。另外,依据学者的调查,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对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提出了挑战。以检察院为例,刑事和解的确降低了正式审判的案件数目,从整个司法程序上看司法本钱有所减少,但从检察机关投入的工作量来看,办案本钱反而是增加了。[论文网 LunWenData.Com]
4、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规范的构建
在西方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已形成较稳定、通行的操作模式。国内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适用条件。
办案机关应当对案件进行严格审察,符合条件的才能适用刑事和解。适用条件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事实了解。适用刑事和解的首要条件条件需要是犯罪事实了解,不应为降低案件积压数目而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状况下进行。此外,还应付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教育情况、家庭状况、成长历程、所处的社会环境等状况进行调查。第二,认罪悔过。加害人真诚认罪悔过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重点环节。一方面,只有在此基础上,被害人才大概想与之和解;其次,加害人真诚承认我们的罪行也是其人身危险性减少的表现。第三,自愿和解。刑事和解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协商决定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任何一方都不应付另一方施加重压,迫使其进行和解。
(二)案件范围。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出了规定。其在第277条规定了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另外,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过去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笔者觉得,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的是所有刑事和解的案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与刑事和解程序本身的需要,可以考虑放宽适用范围,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种类限定在存在直接的自然人被害人的案件。因此,风险国家安全罪、风险公共安全罪、风险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与军人违反职责罪等侵犯社会公众或国家利益的犯罪,不适合适用刑事和解。依据未成人的特征和国内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论是轻罪还是重罪,不论是初犯还是累犯,只须其在犯罪后可以真诚认罪悔过,努力弥补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被害人想和解的,都应当给予其刑事和解的机会。
(三)主持者。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职员的建议,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察,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可见,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和解的主持者可以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虽然刑事诉讼法中并没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程序单独作出规定,但在司法讲解中已经有了一些规定。
200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知未成年人特征,擅长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职员承办。”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由熟知未成年人特征、擅长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审判员担任,并且应当维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一般由熟知未成年人特征,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职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员工等担任。”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一般由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职员主持,特别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多由少年法庭或专门法官主持。
笔者觉得,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中,在确立司法职员主导的首要条件下,可以考虑吸收未成年人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参与主持。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学专家一般具备好的倾听方法,再加上他们更知道未成年人的心理,让他们参与主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可以起到更好的心理恢复成效。
(四)适用阶段。
2012年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置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可以在侦查、审察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进行。
在侦查阶段,对于达成和解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在立案后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案件。在审察起诉阶段,因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被害人经过理性考虑后赞同和解,能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过与积极赔偿从精神和物质上都得到慰藉和补偿;加害人也极力促进和解,以使自己能免于刑事追诉。这样的情况下,最易达成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在审判阶段,双方假如在合议之前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审察赞同后向法院提出需要撤诉,法院审察后如未发现不当,应当允许撤诉;需要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法院应当审察协议的内容,在征求公诉人的建议后作出判决。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愈加顺利地回归社会、重塑生活,对于这一特殊主体的处罚应当尽可能采取非刑罚方法。
至于刑罚实行阶段的刑事和解,现行立法并没规定。笔者觉得,为了更有益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挽救,在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都不应舍弃刑事和解的适用。在刑罚实行过程中,假如未成年服刑职员可以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积极赔偿并达成和解,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协议作为减刑、假释的情节之一。[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