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代理权 代理权性质 资格说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成效直接归是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规范,是一种依别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获得其法律成效之规范。代理在社会经济日常相当频繁并具备要紧意义。个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假如任何一项民事或者商业活动都由本人亲自行为,对社会经济也是无效率或者低效率的。代理行为和代理关系的打造一方面扩大了个人的行为能力,促进了社会经济进步,其次也不可防止地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在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纠纷,代理纠纷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代理权性质的确定及界定的准确与否。对于代理权性质的讨论无论在理论的探索上还是在实践问题的解决上,都具备不可忽略的重要程度。
1、学界对代理权性质的几种见解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决定代理行为之是不是有效,可以说,代理权是整个代理规范的由来和基点。而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见解,举其主要如下:
(一)权力说:此说为英美学者所倡导。这种学说觉得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与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同意这种被改变了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人的权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与的,而是由法律授与的,只不过因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行为使法律规则发生用途,其结果是代理人得到了这种权力。梁慧星教授也倡导这种学说。他觉得代理权力为一种法律上之力,凭着此法律上之力,代理人可以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本人则需要承受其后果。此法律上之力不只源自本人的授权行为,也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代理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因授权行为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可以直接改变本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1].
(二)民事权利说:把代理权视为民事权利是一种较为直观的怎么看,并且符合“代理乃委任之后果”的思维传统。这种学说觉得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至于是何种权利又有所不同,有些觉得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表现;有些觉得它是一种特别的形成权;有些觉得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不独立,而是具备倚赖性和他主性。
(三)能力说:此说为如今之有力说,尤其是在日本已成通说。此说觉得代理权性质上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代理权应当是从是代理关系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定义。日本学者广度清吾先生觉得,权利能力是一种静态资格,行为能力是动态资格,代理权显然应是行为能力,而不是权利能力。
(四)资格说或地位说:此说觉得代理权并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代理人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定代理)或者本人的授权(意定代理)而获得以本人名义从事肯定法律行为的资格或者地位。代理人因有此法律上地位,其所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得归是本人[2].
2、从代理规范的设立价值出发
现在学界对代理权性质的讨论大多限于对代理权本身内涵的剖析,略嫌单薄的剖析方法,没办法真的揭示代理权的内在性质,容易致使忽视代理规范创立的宗旨,而走向单纯的理论剖析。笔者试图以代理规范的进步和沿革历史为背景,探求设立代理规范的价值所在,并结合对代理权性质的理论剖析,力求对代理权性质做出准确界定。
英美法系和国内法系的代理法有着不一样的起源和进步历史。英国代理法通说觉得,英国代理法的进步与罗马法毫无关系。英国学者霍尔姆斯觉得,罗马法从来没进步出一套统一的代理法。英国著名法学家梅特兰觉得,英国代理法渊来自于古时候的“用益理论”,英国现代意义上的代理法来自于僧侣的地位。而在国内法系中,追溯代理规范的历史,需要从委任契约开始,委任与代理的密切关系使大家没办法回避这一点。在罗马法中,尚无规范意义上的代理,这是因为简单产品经济没为适用代理提供客观的经济条件。在简单产品经济条件下,买卖活动比较简单,范围也不广泛,经营者依赖我们的能力就能达成经营所需的各种民事活动,无须借用别人能力。第二,罗马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需要极为严格,一般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完成肯定程序才为有效,故无请别人代理的可能,限制了代理关系的发生。第三,古罗马社会是一个崇尚等级、身份的父母制和奴隶制的社会,父母对家庭成员及奴隶具备绝对的支配权,家庭成员和奴隶都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无须产生专门的代理规范去调整家庭内部的财产或者人身等利益关系。其后因为古希腊法律定义的影响与罗马自由民的增加,在查士丁尼及其未来的年代,罗马法不能不承认代理人和店员的行动。伴随中世纪商业规模的进步,商业规范的需要使注解法学派和后期注解法学派及教会法进步了代理人规范。
尽管在起源和进步历史上存在很多明显差异,但有一点对两大法系而言是相同的,即代理规范是产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这对研究代理权甚至整个代理规范至关要紧。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因为商业买卖频繁,规模不断扩大,大家已不可能事必躬亲,迫切需要通过别人代为办理各项事务,代理规范的产生成为必要和可能。代理规范的确立和进步,得益于代理规范所具备的拓展民事活动的空间和确保民事权利能力的达成这两项功能。代理规范能使民事主体借助别人的能力和常识进行民事活动,愈加广泛深入地参与民事活动,并提升民事效率。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能通过代理规范达成自己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说,代理权的创设就是在代理人和本人之间架设一道桥梁,使得代理人获得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帮助本人达成其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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